2016年江西省职工探亲假国家规定及路费报销规定(五)

发布时间:2016-09-14 14:07: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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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援外人员已回国休假的,能否再享受探亲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假问题的请示的函》([8]劳险便字9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中第4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女职工产假后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满30天,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4年1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88]教外综字003号)第l条规定: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国际职员配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出国随任或探亲?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职员配偶出国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外发[1989]16号)第2条规定:

  (1)符合联合国机构关于国际职员配偶随任或者探亲的规定;

  (2)符合我国因公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

  (3)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

  (4)工作交接完毕,家务安排妥善。

  职工因探亲假及其待遇发生争议,劳动仲裁依据哪些法规处理?

  职工因探亲假及其待遇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在规定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目前,处理该类争议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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