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西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4 20:05: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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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加入企业所在地基层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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