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警衔工资标准,警衔津贴调整

发布时间:2016-10-22 15:41: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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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6日 人薪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 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 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 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 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 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 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 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 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 人每月按54元发给; 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 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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