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2 12:55: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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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0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统筹城乡社会发展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针对委员们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改革户籍制度等提案,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年内将报国务院审定。2017年新疆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新疆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证件按程序重新发放新居住证。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变更、延期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乡镇(场)、社区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也可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完成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居住证集中制证点。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

  第五条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在其他县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做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持有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

  第七条 居住证申领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

  2017年新疆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

  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未满16周岁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口薄或身份证代为申领。

  第八条 乡镇(场)、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居住证受理点应在受理当日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领人或集体申领经办人应当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无不良信誉记录的申请人可自愿申领有效期为两年的居住证:

  (一)购买住房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条件;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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