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新疆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详细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2-04 20:5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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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新疆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详细计算方法。据《经济参考报》援引权威渠道信息,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6-2017年新疆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详细计算方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暂时核定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开征房产税(名单附后)。其中喀什、和田、阿图什、塔城、阿勒泰、博乐市在一九九O年前减半征收。

  开征房产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征税与非征税区域的规定,应依照当地行政区划规定划定;无区划规定的,由税务、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实际管理区域共同研究划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称纳税人)。

  (一)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二)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人;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无租使用公房(包括使用免税单位的免税房产)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五)出租房产的,出租房产单位和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人;

  (六)房产为几个单位共有的,根据各自所占房产比例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房产纳税人,除按规定减税、免税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亦可免纳房产税:

  (一)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

  (二)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收租金的集贸市场房产;

  (四)企业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

  

  第五条 除《条例》、本实施细则列举规定免税的房产外,纳税人因无力纳税或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减免税额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报地、州(市)税务局核批,超过十万元的报自治区税务局核批。

  第六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交纳,每次征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条 新建、扩建、购进、拨入、租赁或借入而增加的房产,从加的当月起计算纳税,拆除、调出、出售、损坏而减少的房产,于减少时的次月起停止纳税;因赠送、交换、继承转移产权时,新产权人从成立契约的当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建、扩建、购进、拨入、租借的房屋以及变更住址、拆除房屋、改建、损坏、变更房产原值的,应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

  减免税单位的房产,亦应依照本规定,办理申报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免税。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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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契税调整2016年最新房产税政策2016房产税征收标准

  中新网2月19日电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另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依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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