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新疆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30 20:14: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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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2016-2017年新疆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新疆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是家庭中至多有一人具备外地城镇户籍;二是家庭支出情形契合外地肯定的中等偏下支还俗庭认定标准;三是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修建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是未享用住房保证和房改政策。  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前提:一是家庭成员均操持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申请地延续居住2年以上;二是家庭成员中至多有一人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歇息合同,或在申请地延续交纳社保2年以上;三是家庭支出情形契合外地肯定的中等偏下支还俗庭认定标准;四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城镇新就业职工(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前提:一是具备完全民事义务才能;二是具备申请地城镇户籍,或操持了《暂住证》(《居住证》);三是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歇息或工作合同;四是支出情形契合外地肯定的中等偏下支出认定标准;五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各县、市群众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非凡业余人才和在申请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难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支出限度。  提供虚假证实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再契合保证前提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其中包含,承租人通过购置、获赠、承袭等方法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域取得其余住房的,理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016-2017年新疆廉租房补贴标准解读

  保障性住房关系到每个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今后,新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资格。

  3月15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意见》首次对新疆保障房从建设到使用及管理等各层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规范。并在分配运营等问题上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了责任制的落实,出现差错后的追责等条款。同时,今后新疆将大力发展公租房,并与廉租房并轨运行。

  《意见》指出,新疆将建统一的诚信系统,完善保障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规范准入审核;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以及和社区的协作配合、审核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目前,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而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在价格管理方面,《意见》对保障房的租金标准做出如下规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等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若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则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保障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企业投建的公租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其租金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住房建设和管理成本,综合考虑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保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与同区域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保持合理差价。

  经适房具体销售价格按区域土地取得和开发平均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限价商品房具体销售价格应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6%)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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