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参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发布时间:2016-09-30 16:2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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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战人员,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了伟大贡献。《2016年江西省参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江西省参战人员优抚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军歌,军营,军嫂,老兵,军校,转业,自主择业,军婚;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一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城镇参战退役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缴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当年通知为准)。所需补贴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是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落实医疗优惠优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城乡低保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子解决,其他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09〕1号)和《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民优〔2009〕7号)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托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 %,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减收l 0%等医疗优惠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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