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款如何评审发放

发布时间:2016-09-11 19:43: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款如何评审发放》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11 19:43:5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文《2016年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款如何评审发放》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收集整理。本文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为规范山西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依据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办法。

  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节选: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户口已迁至就读院校且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但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在监狱等场所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山西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条件、所需材料详解: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