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08-31 11:16: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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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社会救助资源。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上述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承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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