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四)

发布时间:2016-08-31 11:16: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河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四)》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31 11:16:1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四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以及补助金额。在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后,农户可自已修缮或新建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款。

  第五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住房规划、控制规模、优化布局的要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土地供应等措施,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五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五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五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五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第五十八条 对临时救助对象可以采取的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渠道,做到应救尽救、因情施救、及时施救、适度救助。

  第六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情况下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审批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另行制订。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服务功能,发挥其救助和协调作用。在省辖市和县城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孤儿、精神病人、“三无”老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第六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立即通知指定的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无法查明近亲属和户籍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六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时,应当加强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衔接,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实施救助。

  第六十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六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社会工作人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服务站(中心)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