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新规定,福建省居住证全面开领,厦门不再发放暂住证

发布时间:2016-11-30 09:52: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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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启动居住证申领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12月1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将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同时不再办理暂住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警方提醒,在12月1日前已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年限列入居住年限。因此,目前持有暂住证且有效期较长的群众,可不必急于近期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以免造成扎堆办理,带来不便。

  目前,市公安局正在加快居住登记点和居住证受理点的建设,届时将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享有11项公共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服务、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

  相关介绍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居住证将附加公共服务,随着使用者在京生活、工作的时间越长,公共服务也将随之“升级”。

  2014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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