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杭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5 16:48: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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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杭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 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死亡丧葬费

  一、政策依据

  1.《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100号);

  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9]215号)。

  二、申请受理

  1.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表》(附件1);

  (2)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作为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法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 死后按民族风俗实行土葬的,需提交民族宗教事务所证明、清真寺证明;死亡人员户籍地未实行殡葬制度改革,死后为非火化区土葬人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交该国死亡证明(有翻译资质的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版本);遗体捐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等,下同);

  (3)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申领人(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5)申领人(遗属)和死亡人员的遗属关系证明;

  死亡人员有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需同时提供该死亡人员个人档案。

  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为企业缴费停保人员死亡的,且不通过单位途径支付的,需提供申领人(遗属)浙江省内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浙江省内银行主要是指工行、农行、杭州银行、联合银行、邮储,包括邮汇方式。

  2.非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

  主城区户籍的死亡人员,由申领人(遗属)向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死亡人员为非主城区户籍的,由申领人(遗属)向市社保局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表》(附件1);

  (2)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申领人(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5)申领人(遗属)和死亡人员的遗属关系证明;

  (6)申领人(遗属)杭州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7)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失业期间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领取失业救济金对象的证明。

  3.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

  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本地户籍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向市社保局申请,外地户籍的由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向市社保局申请;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停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申报表》(附件2);

  (2)参保人员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人(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4)申领人(遗属)和死亡人员的遗属关系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主城区户籍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申领人(遗属)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非主城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申领人(遗属)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人员暂住或居住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报本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杭州市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表》(附件3);

  (2)申领人(遗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领人(遗属)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人员失业证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原件及复印件。

  5.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死亡的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死亡人员,由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向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2)《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死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

  (3)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人(遗属)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死亡人员的家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5)申领人(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费年限认定

  通过各区及街道(乡镇)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认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在职参保人员(包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由受理申请部门或审核部门(视具体经办事项而定)向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际缴费年限的确认)提出;通过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退休(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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