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新疆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4 22:01: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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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新疆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丧葬费各省市标准都不一样,一次性抚恤金,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社部发42号文件。军工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的一类,以下可参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死亡丧葬费

  7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265元。

  当日,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对外公布了2013年我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符合此次调整2013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243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05元。提高后的待遇标准,追溯至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提高差额将予以补足。

  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0元。

  对因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3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3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43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2013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3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4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次调整,是自治区自2004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1878元、931元和817元。现伤残津贴月平均水平为2550元左右,基本满足了工伤职工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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