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1 21:00: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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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海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海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近日,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也让不少一直因为各种原因办不下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看到了希望。这两天,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在海南省的市县里,弃婴、留守儿童等成为“黑户”情况较常见,海南公安、民政等多部门已结合国家政策,并依据《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正在着手按照政策积极引导无户人员合法落户。

  8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啦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8、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为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确保我省每个公民能够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实施办法》明确,无户口人员包括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对于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填写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市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向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人可凭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或者经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在原籍随父亲或者母亲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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