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30 18:45: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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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湖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湖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7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条件,保证给每个公民“上户口”。这也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都要及时为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主要针对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

  超生、非婚生育均可办户口

  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少“黑户”都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

  该意见指出,湖北省各地要摸清无户口人员的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都可申请户口。

  其中,出生证中没有父亲身份信息的,应优先随母亲登记户口;如果要落在父亲户头上,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凭证可以是法院判决书,也可以是亲子鉴定证明;无血缘关系的,须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公证方可办理。

  没有出生证但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申领出生证;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和相关旁证,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领出生证,然后申请户口。

  无法申领或补办出生证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或者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即使不能提供出生证的成年人,也可直接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同时采集指纹、人像信息后,单独立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可办户口

  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该意见也明确,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户口。

  对于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领《收养登记证》,并凭此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户口。即使不能办收养登记,也可按非亲属登记。

  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公安机关调查比对核实后,可补登户口。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一律采集指纹、人像信息,本人同意的可采集DNA信息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社区、村(单位)集体户办理。发现重户的,注销现户口。

  和外国人非婚生育也可落户

  该意见还对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作了详细的可办户口规定。

  本人或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证、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办或不能办到出生证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也可办户口。

  如果还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户口或恢复户口。

  2016年湖北省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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