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户籍改革制度,新疆取消农业户口了吗有什么影响(二)

发布时间:2016-09-28 22:32: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新疆户籍改革制度,新疆取消农业户口了吗有什么影响(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28 22:32:4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记者:《实施意见》对“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当怎样理解?

  许泰志:一是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如:全面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和职高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的落户限制。同时,取消了一些条件限制。过去合法稳定职业是落户的前置条件,此次取消职业限制;取消大、中专毕业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是针对先落户后用工的重大突破,为人口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取消了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限制,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再有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取消了投资经商人员投资额和交税年限的限制。

  二是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此次《实施意见》中放宽了租赁(含实际居住地)的条件,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随迁人员放宽为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员等,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实际。

  三是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

  四是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

  记者:《实施意见》为什么特别提到“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有哪些客观原因?

  许泰志:乌鲁木齐市现有人口规模达不到国务院《意见》中提到的控制类城市标准,但受公共资源、基础设施等因素制约,乌鲁木齐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应持审慎态度;克拉玛依市现有人口规模也达不到国务院《意见》中提到的控制类城市标准,但克拉玛依市是政企一体化的城市,围绕户籍相关社会福利等保障性措施较多,考虑到就业、社会保障等因素,应对克拉玛依市人口迁入适度控制。因此《实施意见》提出控制乌鲁木齐市的人口规模,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

  记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具有什么实际意义?

  许泰志: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标志着城市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在以根据户口区分城里人和农村人,而是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记者:当前新疆已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和此次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推出的居住证制度有哪些区别?新疆居住证制度将做哪些方面的调整?

  许泰志:新疆于2011年以167号主席令通过了以推行居住证为载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从名词上看,新疆实施的居住证与此次国务院《意见》中的建立居住证名称相同,但内涵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一是新疆的居住证,主要用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二是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不同。新疆现有的居住证暂不享有社会公共服务等权利,而国务院《意见》提出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就可享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为条件,可梯次享有不同的社会公共服务等权利;三是时间上、区域上不同。新疆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办理居住证,期限分一年和两年,而国务院《意见》提出的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办理居住证。

  为贯彻好国务院《意见》,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了实行居住证制度的框架:一是考虑新疆的实际,不分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办理居住证,并有条件的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关于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实施意见》规定连续就学满四年、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的条件。二是针对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对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制度。这样从总体上既保持了与全国的同步,又结合了新疆实际。

  记者:《实施意见》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许泰志: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实施意见》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农村土地(草场、林地)不仅是农(牧)民的生产资料,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加之普遍存在土地(草场、林地)升值预期,农(牧)民在转户时存在犹疑。因此,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土地(草场、林地)制度改革与之配套。首先,推动农(牧)民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多样化流转,保证农(牧)民获得土地(草场、林地)流转收益。其次,保障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牧区)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再次,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