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粮食补贴政策金额及标准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22 13:54: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江西省粮食补贴政策金额及标准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22 13:54:5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五、补贴内容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

  2.补贴标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执行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补贴标准。

  3.申报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已享受2013-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购买设备中的粮食烘干机,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应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

  (三)植保机械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无人植保机、18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的50%予以补助,不论购买机型和台数的多少,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购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但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本项目仅针对2015年以来新购买的上述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四)有机大米品牌补贴

  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亩-500亩的基地,补贴5万元;连片500(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10万元;连片1000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15万元。

  3.申报条件: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200亩以上。(2)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

  六、补贴申报

  (一)申报及立项程序

  1.自主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条件,自主向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农场)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两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农场)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

  3.上报备案: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

  2.有效证明资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

  3.耕地流转租赁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

  (三)申报时限

  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