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出台哪些新政,新政策出台都有什么改变(二)

发布时间:2016-09-11 21:55: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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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采用外窗生产、安装一体化方式。

  (三)结构施工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应明确外窗洞口处理措施、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温做法等施工工艺,并明确是否安装附框、是否设置企口等,同时应明确外窗工程渗漏等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因附框安装造成结构洞口尺寸加大或洞口设置企口的,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工程变更洽商后方可施工。

  四、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进场验收管理

  (一)外窗宜整窗进场。外窗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查验外窗及其型材、密封材料、玻璃的合格证以及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窗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并对比样窗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安全玻璃上必须有强制性认证志(CCC标志),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取得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外窗,应查验标识证书及标签。

  外窗安装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从进场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外窗中随机抽取3樘有代表性规格尺寸的外窗(重点抽检居室外窗),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其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进行复试,并对复试外窗的型材壁厚、增强型钢壁厚、隔热铝合金型材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橡胶密封条拉断伸长率变化率进行复试。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外窗不得进行安装。

  外窗合格证应包括:工程名称、品种、类型、尺寸、数量、颜色、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检验人员签字;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质检章等。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送检外窗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送检外窗,不得由外窗生产企业送检外窗及委托复试;应将外窗见证取样送检的照片保存于技术资料中。

  (三)外窗委托试验单及见证记录应填写工程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品种、类型、尺寸、数量、检测项目、检验要求等信息,并保证填写的信息符合设计要求。

  五、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一)外窗安装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外窗安装技能,并应取得“金属门窗工”或“建筑门窗安装工”证书;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及外窗安装人员进行交底。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作阳台外窗、飘窗、居室外窗等不同部位的外窗洞口处理、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温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外窗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留存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影像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外窗洞口施工。洞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先按《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洞口处理,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附框或窗框安装。当外墙为填充墙时,应按设计要求对洞口四周填充墙进行处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要求进行外窗施工,应确保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温做法等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经监理单位逐窗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确保安装牢固、不渗不漏。

  六、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管理

  (一)外窗工程进行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制定《外窗淋水试验方案》,确定抽样数量、试验方法及验收标准等,单位工程抽样数量宜不少于外窗总樘数的10%且不少于3樘,应重点抽查阳台外窗、飘窗及居室外窗,且应均匀分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外窗淋水试验方案》进行外窗淋水试验,淋水试验不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应对不合格外窗及同一使用部位的外窗进行检查整改,并重新进行淋水试验,直至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形成外窗淋水试验记录,并留存外窗淋水试验影像资料。

  外窗淋水试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随机抽取外窗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抽检的外窗提前进行处置后再检测。单位工程抽样数量为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外窗各2组6樘,应重点抽取居室中不同规格尺寸的外窗,且应均匀分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外窗,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及外窗生产企业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抽检不合格外窗及同规格尺寸的外窗按整改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委托检测单位对抽检不合格的外窗及同规格尺寸外窗随机抽检1组3樘进行实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外窗生产企业应参加外窗工程验收,并提交《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作为外窗工程验收资料存档。如外窗生产企业未能提交《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或外窗技术资料与《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不一致,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外窗工程验收。  《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外窗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供应日期、品种、类型、尺寸、数量。

  (三)外窗工程实体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外窗生产企业等对外窗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外窗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表》(详见附表1)。

  (四)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外窗工程的保修管理。外窗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外窗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外窗渗漏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七、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外窗、外窗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对进场外窗复试、外窗淋水试验、外窗实体检测进行见证,对《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

  八、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及委托要求对外窗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有明确检测结论,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对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九、北京市相关门窗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窗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应结合外窗质量诚信评价对外窗设计、生产及安装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情况。应督促外窗生产企业对外窗的使用及检测试验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十、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应加强外窗工程的监管力度

  (一)应加大对外窗工程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并按北京市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本通知新增记分标准详见附表2、3、4。

  (二)应加大对保修期内外窗工程质量的查处和通报力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外窗渗漏或安装不牢固质量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维修或更换。因建设单位采购不合格外窗造成渗漏质量问题的,或因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外窗工程造成渗漏或安装不牢固质量问题的,在依法进行查处及公示的同时,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招标活动;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同时停止其在售楼栋的网上签约手续。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外窗渗漏或安装不牢固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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