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9 15:13: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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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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