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标准及范围(最新)

发布时间:2016-06-29 21:56: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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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从2011年6月份开始发放高温津贴,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此外,我省防暑降温费的执行范围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如果劳动者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既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又可领取高温津贴。

  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特别是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炎热夏季来临,全国气温飙升30℃以上,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以下是陕西省2016年高温补贴标准,陕西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6年陕西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2016年高温津贴标准参照执行。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高温补贴即老百姓俗称的高温费的发放更是牵动众多职工的心。天气越热,越是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而高温补贴发放更要合情合理合法。

  高温关怀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1、高温补贴发放月份

  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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