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17 20:06: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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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2017年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治安综合治理制度》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方面力量,依靠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是: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向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安置工作和轻微犯罪、违法青少年的帮教

  工作。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区和地、市、县(区)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主管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

  (三)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六)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向公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执法、守法、护法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三)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分片巡逻防范;

  (四)协调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分管领导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

  (二)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三)组织力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组织指导调解民间纠纷工作;

  (五)检查、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奖惩事宜提出意见;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按系统直接领导企业事业的部门,其领导人应对该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发动、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查处各种案件、管好暂(寄)住人口;

  (三)进行防火、防盗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反映村(居)民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执行村(居)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依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和监视居住的违法犯罪人员。

  第十四条 父母要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不得纵容包庇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都负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制止。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定期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接受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本条例,落实社会治安责任制,一年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在改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受伤或致残是职工的,所在单位应负责医疗,并根据伤残情况安排其工作和生活,非职工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保护,对其进行报复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严厉制裁。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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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方针的提出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这是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补充。从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明确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演变和发展,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提炼,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向科学的发展过程。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也是在不断克服和纠正各种片面认识、错误观点的过程中曲折前进、逐步深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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