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2 22:14:0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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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海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因新政策尚未出台,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海南省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2014年下半年仍然执行《海口市城镇居民暂行办法》居民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答:下列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二)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的成年居民;(三)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四)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我市户籍的新生儿。(六)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七)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和居住本市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或?答: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均属于国家建立的的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只能参加其中一种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城镇居民医保重复参保人员不退还个人缴费金额。

  三、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答:(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含60岁以上老人)(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三)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50%,市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的50%。(四)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个人不缴费,但必须在年度征缴期内到所属辖区办理参保登记,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五)新生儿: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的必须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四、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享受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答: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缴费制度,今年8月至12月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逾期不办理;集中缴费时间定为8月15日至11月15日。11月16日至12月31日是整理录入时间,居民应在集中缴费时间登记、缴费。新生儿实行全年参保登记缴费。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不足额缴费人员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参保登记缴费,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五、怎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答: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


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死亡证明及相关的证件到各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六、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医保费?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新生儿在各区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七、居民医保费如何缴纳?答:可以到所辖社区刷卡(银联卡)缴费;无条件刷卡缴费的,可以现金缴存银行。居民医保待遇一、参保居民本省如何看病就医,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答:1、参保居民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之一的凭证。2、统筹基金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只收取一次起付线,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按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补差,以累计达到所住院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为封顶。对重度残疾人、城镇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设起付线。3、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4、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5、具体统筹支付标准见表1:

  二、怎样报销医疗费用?答: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时,必须在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出院结算时,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2、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全部住院费用后,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到市事业局居保科或各区社保所报销:异地转诊审批表、住院发票、住院首页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报销人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资料。(医院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印章)3、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区社保所的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见表2:

  三、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有那些?答:一级医院(住院报销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高校医院、文庄医院、同仁医院、玛丽医院、中山医院、博德精神病院、海南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琼山妇产科医院、新欣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海口仁心医院。二级医院(住院报销75%):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省干部疗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南省武警总队医院、海南妇产科医院、海南现代妇婴医院有限公司、海南现代男科医院有限公司、海南骨科医院、海南省计划生育生殖医院、海南新希望眼科医院、海南武警边防医院、海南省皮肤病医院、海南杏林肛肠医院、琼山区妇幼保健院。三级医院(住院报销65%):省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农垦总局医院、海医附院、一八七医院、省中医院、安宁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海南省眼科医院。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2015年一季度海口市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助标准从原来的280元/人提高到320元/人,这是6月4日上午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社会保险事业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2015年一季度海口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57.51万人,参保率99.9%以上,海口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助标准从原来的280元/人提高到320元/人,2014居民医保筹资总额合计21509万元(其中个人缴费2682万元,财政补助 18827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海口市居民医保待遇支付统筹基金支出4903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海口市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38637万元。

  南海网记者在会上还了解到,2015年第一季度海口市四项险种(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保费征缴总收入64839万元。同比增收3903万元,增幅6.41%,完成年度预算任务24%。四项险种基金总支出67036万元,同比增支12344万元,增幅23%,完成年度预算任务22%。四项险种基金累计结余124193万元。

  人社部:201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将提高至420元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称,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以下为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 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 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三)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保证待遇,实施精准给付政策

  (四)引导稳定居民医保待遇预期。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门诊保障水平。

  (五)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省及统筹地区要抓紧制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逐步均衡城乡待遇差异,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并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不同制度政策衔接。

  (六)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巩固完善大病保险,重点是通过完善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平衡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支出需要,探索实施更加精准的待遇支付政策。各地要针对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规范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保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三、强化管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七)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并在付费总额控制下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供方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费用。要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定点服务协议考核评估体系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要结合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制定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途径和办法。

  (八)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依托定点服务协议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监控指标设置,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推进医改实现“三医联动”。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全民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控费责任,促进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四、做好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十)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2016年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调整与整合制度等重大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同时做好应对风险预案。各地在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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