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海口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4 21:22: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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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海口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本报海口6月17日讯(记者张惠宁)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183号),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新规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遗属已经去世;死者配偶再婚;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须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1980年2月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补助对象。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则不负担。补助对象是死者父母的,其生活费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负担比例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赡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已领取退休费、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补贴的,在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应把这部份收入考虑在内,未达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足,达到或超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各乡镇政府、县直属机关单位:

  根据琼人劳薪〔1994〕39号、琼人劳薪〔2003〕1号、陵人劳保〔2009〕136号、陵府函〔2009〕246号和琼人社发〔2013〕18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按省人社厅下达的陵水县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调整,具体分为两类,即:城镇人口(非农业户口)从每人每月57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9元;农村人口(农业户口)从每人每月55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9元。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1980年2月后超生子女不列入补助对象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0年2月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补助对象;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则不负担;补助对象是死者父母的,其生活费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赡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已领取退休费、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补贴的,在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应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未达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足,达到或超过的不发放补助。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每年7月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每年7月1日,各市县应按本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的原则,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省本级及驻省外和市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海口市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质监局等垂直管理市县单位及省药品检验所市县分所等单位,按照人员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须持补助证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凭《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死者遗属已去世;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

  死者配偶再婚;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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