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8 23:27: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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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8月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参保范围、参保方式、参保时间、筹资标准,统一了医保相关政策,提出了省级统筹工作具体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管理方式。参保范围明确规定,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参保方式明确规定,全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除青海省农村家庭的学生外,其余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缴费。参保时间有规定,须按年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省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省政府于上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此次统一了新生儿、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医保政策;统一了门诊和住院政策;明确了城乡居民生育费用支付政策;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管理,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医保目录,统一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并统一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医疗控费措施;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全省将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大病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系统的衔接。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有序组织实施省级统筹工作,到2017年1月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实现政策、流程、信息等的统一。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积极研究制定《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年度考核办法》《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及经办服务流程等配套文件,全力推进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元,达到610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20元,达到486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40元,达到124元。

  一、城镇居民筹资标准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429元,市(州)县补助71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00元提高到460元(省补助413元,市(州)县补助47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150元不变;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90元(省补助425元,市(州)县补助65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2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463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80元(省补助445元,市(州)县补助35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30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80元提高到490元(省补助453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70元提高到120元。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强化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加强调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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