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职工新疆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劳动纠纷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30 20:26: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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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职工新疆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劳动纠纷案例解读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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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员工A在2012年4月诉请企业应补足支付其2005年4月至2012年4月的加班费共计6万余元。

  解析:按新规,首先要分析该名员工与企业是否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员工A在2011年4月之前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这次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者追索2年内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保护,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员工主张2年内加班费将获支持;但超过2年的,由员工负举证责任,如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全盘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规定执行。

  假设员工A还在职,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由企业负责举证;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由员工A负责举证;至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只受理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共60天的劳动报酬争议,同样由员工A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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