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呼和浩特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4 16:20: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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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2016-2017年呼和浩特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呼和浩特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今年我市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农村改革,激活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并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全年计划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万亩。

  此外,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我市在抓好土地确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构建以县为单位的流转服务中心,并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收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呼和浩特市积极开展探索建立健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的工作机制,依托基层农经站,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试点。全市各旗县选择1-2个乡镇为试点,筹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基础上合理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68.18万亩,涉及3.38万户,分别占总承包面积和总承包户数的13.12%、12.75%。

  此外,我市还认真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收费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从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获悉,市经营管理站今年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今年呼和浩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中有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截至目前,流转面积为72.73万亩,占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14.3%,比上年增长5.8%,其中转包61.83万亩、转让0.5万亩、互换1.64万亩、出租7.19万亩、股份合作流转1.21万亩,其它形式流转0.36万亩,各项指标与去年底相比均有所增加;从流转去向来看,流转入农户的为64.86万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为1.56万亩,流转入企业的为4.9万亩,流转入其它主体的为1.41万亩;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为35040户,比去年年底增长3.1%,占承包土地农户数的12.9%;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6708份,比去年年底增长10%,涉及流转面积6.69万亩。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方面,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71个,比去年底的502个增长了12%,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31个,比去年年底增长15.3%,从事畜牧业的424个,比去年增长11.3%;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3100个,其中农民成员13000人。

  2016-2017年呼和浩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的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并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就近流转。

  全民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旗县内流转,在本旗县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旗县以外流转。

  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的;

  (二)已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已不在当地经常居住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草原的。

  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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