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呼和浩特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2 08:5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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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那么,伤残军人有哪些补助呢?标准又是怎样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呼和浩特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7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政策,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年限确定。

  市四区内标准计发如下(本意见发布之日起):

  (一)退役义务兵2万元;一期复员士官2.3万元;二期复员士官2.6万元;转业士官3.2万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发1000元;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可在上述规定的相关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发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有两次以上立功的,以最高功为准)。

  (三)伤、病、残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发2000元。同时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各旗县可参照上述标准。

  第四条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未就业期间内按50%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并要求安置部门出具工作介绍信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其确定12个月的全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然后由各地安置办公室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下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12个月以后由个人或工作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代其交清12个月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中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投档总分中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第九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居民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五)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六)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七)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八)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第十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旗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旗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一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旗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旗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二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旗县区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区内落户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落户后,由所在社区、单位、村(居)委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抚恤金标准解读

  7月31日报道 近日,读者侯女士向本报咨询,她老家武川有一位亲戚是优抚对象,想了解一下优抚对象有没有住房方面的优待政策。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 今年4月4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1条,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做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根据《办法》规定,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办法》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扩展阅读

  截止2016年2月底,呼和浩特市土左旗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共22项共计约5972.81万元,环比增长201%,同比增加47.08%。其中低保、五保1265.05万元;村干部926.98万元;防疫员117.19万元;计生补贴277.02万元,库区移民55.10万元;征地补偿8.70万元,牧草补贴11.88万元;退耕还林补贴96.51万元,退洪渠补贴15.04万元,寄宿生334.43万元;义务兵补贴3.67万元;退伍军人2.70万元,危房改造30.72万元;煤补37.20万元;参合金170.36万元;高龄补贴265.05万元; 三无补助7.15万元;三民伤残99.4万元;民政助理员17.43万元;孤残儿童补助72.90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补贴99.04万元;优抚343.99万元,农业保险171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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