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惠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4 22:12: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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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惠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一、重新核定审批的对象及范围

  于2015年1月之前病故的局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遗属,已于2015年3月前办理或已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二、重新核定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1.根据惠州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2015年仲恺高新区困难群体供养标准的通知》(惠仲社〔2015〕62号)精神,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提高至550元/月·人,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规定,遗属主要靠配偶生前供养,配偶死亡之后,其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金)或稳定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子女共同负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三、具体要求及申报时限

  1.如实填写本单位待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花名册;

  2.如实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3.提交《关于重新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请示》。

  4.请需重新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至我局综合科。联系人:邹志成,联系电话:2609765。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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