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惠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2 09:0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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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惠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9月17日十一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准确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批文件、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须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到位,我市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不含房屋拆迁费用)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12万元/亩,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10万元/亩,惠东县、博罗县8万元/亩,龙门县7万元/亩。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九条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补助政策解读

  三、改造补助对象

  (一)改造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及受灾全倒户。

  2.家庭成员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全家在农村居住的农户,并且是唯一长期自住的住房,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3.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D级的危房。

  (二)不享受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危房改造的扶持政策:

  1.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的农户。

  2.家庭成员中有人已建有或购买其它住房的农户。

  3.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四、补助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相关补助标准如下:

  1.改造农户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为每户1.5万元。市财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每户不低于5000元标准安排配套专项补助资金,扶持改造户改建住房。

  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异化补助:对扶贫“双到”帮扶对象,扶贫部门要积极协调对口帮扶单位将所帮扶村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纳入帮扶工作范围,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对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政策安排建房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并报上一级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2.示范点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3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配套每个示范村不少于3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工作经费。市、县(区)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统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我市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数据统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度安排10万元,县(区)级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安排。

  (二)资金筹集。各县(区)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危房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具体要求是: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2.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依托“6.30广东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并统筹安排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3.纳入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范围的危房改造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危房改造户筹措建房资金,指导和帮助帮扶村做好村庄规划、住房改造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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