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惠州高龄老人补贴政策,高龄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24 13:1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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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中国有着极大的人口老龄化,由于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国家给于帮助,这就是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惠州高龄老人补贴政策,高龄津贴标准》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高龄津贴标准

  第一条 总则

  根据《惠州市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津贴管理办法》(惠市龄办〔2011〕12号)精神,我区为具有辖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政府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为规范我区高龄津贴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发放,促进我区高龄津贴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报条件

  具有惠城区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有权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享受高龄津贴。

  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对象必须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农商银行),如实填报《惠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津贴申请表》。填写不清晰,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不清晰(或涂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基本情况5天,无异议的在《惠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津贴申请表》上提出意见并盖上公章,连同老年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个人开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上报所在镇(街道)老龄办。

  (三)镇(街道)老龄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惠州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上报申请人详细资料,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

  (四)区老龄办于每月20号前,统计汇总审批系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当月老年人数。经核实后,下发《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到各镇(街道)老龄办,由各镇(街道)老龄工作人员逐一核实、签字确认。

  (五)区老龄办将各镇(街道)核实、确认的反馈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每月25日前将《惠城区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表(总表)》和各镇(街道)《惠城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审核,并于次月8日前发放至老年人个人账户。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自市老龄办核准发放的次月起,开始发放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已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达到晋升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

  第四条 终止流程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政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在高龄津贴对象亡故或户籍迁离惠城区的次月,必须终止其享受高龄津贴。

  (一)在惠城区生活且享受高龄津贴老人辞世后或户口迁出本区的,村(居)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惠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终止政府津贴证明书》,上报镇(街道)老龄办,镇(街道)老龄办审查后通过“审批系统”报送区老龄办,镇(街道)老龄办每月汇总本镇(街道)亡故或户口迁出本区人数后,向区老龄办上报高龄津贴对象停发表,区老龄办于次月停止发放该老年人政府津贴。

  (二)享受高龄津贴老人在惠城区外随亲属生活,在外地辞世或户口迁出本区的,亲属有义务及时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镇(街道)老龄办报告,镇(街道)老龄办应及时按相关程序上报终止。如家属无及时上报,镇(街道)查明情况,须立即终止该老人的高龄津贴发放,上报终止并追回多发放的金额。

  (三)区老龄办每月10号前,按惠州市殡仪馆提供的火化名单,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逐一核对,并通知相关各镇(街道)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上报终止名单。

  (四)各镇(街道)在年度审查或通过群众举报等途径,了解到享受高龄津贴老人辞世1个月以上未及上报终止的,应及时与亲属或监护人取得联系,退缴违法所得,否则按虚报冒领情况处理。

  (五)各镇(街道)在年审或在区老龄办组织的核查过程中,凡联系不上的,先一律上报终止。老人(家属)主动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或通过上门、发送手持当天日历、报纸照片等方式,证实老人还健在的,由镇(街道)出示证明恢复发放,对失联期间停放的津贴给予补发,不在另行申请。

  第五条 发放管理

  (一)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区老龄办每月最后一周向区财政报送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发放名册,由区财政于次月初将高龄津贴直接划入老年人账户。

  (二)高龄津贴银行账号户主设置要求为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的情况下,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津贴对象家人或监护人。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高龄津贴对象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负责高龄津贴工作的申报受理及高龄津贴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同时签字确认。镇(街道)老龄办进一步核实各村(居)委会上报申报、终止材料。

  (二)各镇(街道)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上报,同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各镇(街道)要及时为增加和停发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复审、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严格防止应停未停、超期领取津贴现象发生。要严格审核津贴发放名单,避免出现姓名、账号错误等问题发生。凡因工作不认真,导致漏报超过1个月的,区老龄办不再补发,所有责任由所属老龄办承担。

  (三)区老龄办是高龄津贴业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行职责。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和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审核拨付工作。每月按区老龄办上报的《惠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津贴发放名册》,将高龄津贴资金划入承担发放津贴的农商银行,将高龄津贴资金直接划入老年人账户。每年年终,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当年老年人政府津贴发放人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动态管理

  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变化大,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准确人数是高龄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高龄津贴动态管理工作中,高龄津贴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是本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镇(街道)老龄办是所属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老龄部门是全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一)高龄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截留、挪用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老年人政府津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认真制定本辖区高龄津贴动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情况。

  (三)高龄津贴对象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必须对本辖区新增高龄津贴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在公示牌(栏)要公布区老龄办或本镇(街道)老龄办工作举报电话。镇、街道老龄办要每月调查、核实、统计本镇(街道)高龄津贴对象亡故人数,并及时上报区老龄办。

  (四)对空挂户、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老人或家属定期与所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建立联系。老人离开所属村(居)时,有义务向村(居)干部留下联系方式或联系人信息,以便在年审时方便联系,凡因本人失联造成高龄津贴发放不及时,由本人承担责任。

  (五)各镇(街道)老龄办应加强与社保、人社等涉老工作部门的沟通,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制度。实现高龄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全覆盖、常态化,确保高龄津贴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条 年审年检

  高龄津贴年审制度的建立,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效防止出现漏报、虚报、误报、晚报等情况发生,有效杜绝财政资金流失。年审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使广大老年人更好的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确定每年6月初至7月底,为镇(街道)年审时间。各镇(街道)老龄部门对年审要形成常态,各村(居)委会形成规律,按时间节点主动作为,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积极展开年审工作。

  (二)确定每年11月初至12月初为核查时间。区老龄办对高龄津贴领取人员进行核查。区老龄办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各镇(街道)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各镇、街道通报。

  (三)建立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各镇(街道)每年对津贴发放工作和本年度高龄津贴领取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填报《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情况统计表》,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报区老龄。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年审。年审前,各村(居)通过张贴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老年人知晓年审工作。对行动自如的领取对象,可让老人在亲属陪同下,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居)委会接受年审;对行动不便的领取对象,要组织村(居)委会干部或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逐一上门与老人见面,户口本、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办理年审手续;对不在当地居住的领取对象,可通过电话通知老人或家属,采取邮寄老人持有当天日历、报纸的照片等方式进行年审。

  第九条 档案管理

  发放高龄津贴,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人员数量庞大,需要建立高龄津贴人员发放管理档案,区、镇(街)、村(居)委会三级组织,要按照开展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要全面收集、整理和保留领取对象的信息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准确、齐全,方便查阅核对。

  (一)建立老年人档案。各镇(街道)应将辖区内年满59周岁以上人员纳入档案管理范畴。录入信息按照区老龄办下发的信息采集表内容填写,电子文本应录入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每年新增人数要及时进行补录上报,确保达到条件人员全覆盖。

  (二)建立高龄津贴领取对象档案。各镇(街道)应把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存档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管理检查。区老龄办每年12月初结合年度检查,对各单位老年人档案进行检查,并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奖罚

  (一)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本着对高龄津贴发放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为确保高龄津贴资金安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与年终量化考评相结合。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通报表扬;对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流失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书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高龄津贴的、高龄津贴领取对象迁离惠城区或亡故后,其家属或亲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镇(街道)老龄办予以追回上缴区财政国库,在规定时间拒不退还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龄津贴管理办法解读

  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惠州将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但惠州许多养老惠老政策都走在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可每月领取90元以上的养老金、65岁以上老年人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车、80岁以上老人可领取政府津贴……这些大大提高了惠州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不同经济、身体情况还可领其他补贴

  除了高龄津贴,20个省(区、市)还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各地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均针对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如北京规定,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得到各100元的护理补贴和养老补贴。四川则明确,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领取护理补贴300元。

  有的省份明确,对老年人养老处境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养老补贴,如天津市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人群。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200元、400元,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民政部表示,相关补贴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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