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5 22:37: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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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普通百姓关注的热点,其政策一变动就牵动着社会的神经。近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起,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管理。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公租房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孤寡老人,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对象,要予以优先安排。

  《实施意见》强调,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其租金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60平方米以内,以40-50平方米为主。公租房实行市场指导价租金。由各地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程度租金减免。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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