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法规与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26 11:13: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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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含中央驻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经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

  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液化石油气站瓶装服务点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

  2、从事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储备(经营)的企业,储气规模不少于200立方米,其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3、从事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从事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六)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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