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9-22 11:43: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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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核管理:

  (1)市、区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审或减免;其他用人单位到地税管辖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审或减免。

  (2)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和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所辖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复审或减免。

  5、凡在7月15日前未申报的,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视为未安残直接核定作为征收依据。

  (二)复审申报

  复审申报截止期为2015年8月15日,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有变化或安残人数有变化的,提交申报资料申请复审。逾期未提交复审资料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三)减免申报

  1、减免申报截止期:2015年8月15日。

  2、减免对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均可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出具由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困难证明;企业出具由保险公司、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等机构出具的企业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明,或政策性亏损文件;

  (3)经审计的2015年度本单位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

  4、2015年1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人数在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和《2015年度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审原件,收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当年免缴保障金。

  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四)保障金缴纳

  1、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审核通过后30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视作同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意见,并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应缴的清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2、其他用人单位在审核通过后30日内,到各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开具税票或通过地税网报扣款系统自行缴纳。

  凡虚假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不符合《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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