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最新扶贫考核办法细则解读,湖北省扶贫考核引入评估

发布时间:2016-02-19 16:55: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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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十三五”脱贫攻坚势在必行,湖北省也将扶贫考核引入评估。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湖北省最新扶贫考核办法细则要点吧!

  各市、州、县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省扶贫办按照“服务决策、强化管理、为人记功”职责定位要求,于2012年9月出台了《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该办法试行两年来,为规范工作流程、推行扶贫开发精细化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扶贫开发进入以“精准扶贫”为标志的新阶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扶贫开发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扶贫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2011〕4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和《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总结各地创新专项扶贫精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六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修订和完善《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专项扶贫项目 “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的工作程序,充分体现了“精准扶持、权力下放、权责匹配、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基本思路,是我省广泛开展的六个方面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从上述六个方面的专项扶贫项目中自主选择确定、科学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同时,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体现贫困群体愿望、有效发挥扶贫政策资金效应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项目。各地探索实施新的专项扶贫项目,其管理办法,须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备案、省级备查后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鄂〔2012〕4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整村推进是整合扶贫资源,实现片区扶贫攻坚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我省全力打造的专项扶贫工作品牌之一。为切实加强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村推进以贫困村为基本工作单元,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支持下,切实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实行科学规划、资源整合、集中投入、重点建设、整体推进,通过实施特色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改善、素质能力提高等扶贫开发项目,加快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第三条 整村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难后易、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统筹兼顾,政府主导、全面参与的工作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平台,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实现整村推进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相结合,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按照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村推进贫困村的选定、规划编制、项目库建立、年度计划实施、协调指导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其中省和市(州)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监管,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具体负责整村推进规划编制及专项扶贫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是指纳入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并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

  第六条 整村推进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七条 实施整村推进的对象为通过建档立卡识别并报省扶贫办备查的重点贫困村。

  第八条 整村推进贫困村一经备案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个别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重点与政策支持

  第九条 整村推进坚持“产业第一、能力至上、基础先行、社会进步、扶贫到户”的工作思路,突出以下项目建设重点:(1)培育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扶贫对象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3)解决贫困村上学、就医、扶贫搬迁等民生问题,实施“六到农家”工程;(4)完善金融服务机制,规范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小额贷款扶贫贴息,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5)推进贫困村综合治理、全面发展,加强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和村级班子建设。

  第十条 完善扶贫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将各类扶持项目、优惠政策制成“政策项目菜单”,在基层和帮扶干部的指导下由贫困农户自主选择扶持项目。积极拓展项目扶贫到户途径,鼓励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体现群众愿望、有效发挥资金扶持效益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要在2020年前实施完成整村推进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次启动实施。要按照“统一识别、突出重点、先难后易”的原则,研究提出对重点贫困村的结对帮扶方案,落实结对帮扶部门和驻村工作队。

  第十二条 各县(市)要集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贫困村,确保每个贫困村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通过扶贫贷款项目贴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村级互助资金、雨露计划、扶贫搬迁等载体实施精准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产业发展和扶贫对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整村推进各类资金整合投入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整合其他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综合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村级规划编制与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和需求,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采取参与式方式编制整村推进村级实施规划。

  第十四条 县(市)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整村推进村级规划进行审查,并根据鄂发〔2014〕12号文件有关精神,与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村级规划一同提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县(市)扶贫办负责对已审批的村级规划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分年度批次建立起本县(市)整村推进项目库。

  第十六条 各县(市)年度批次整村推进项目库建立起来后,由县(市)扶贫办从项目库中,一次性编制本批次贫困村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计划,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州)扶贫办在收到县(市)报备文件20日内,对各县(市)报备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从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投入额度、建设标准、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向县(市)下达备案意见,同时抄送省扶贫办备查。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上报市(州)备案或省级备查,均应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第十八条 省扶贫办在收到市(州)备查文件10日内将各市(州)上报的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备查后,统一抄送省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检查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市)扶贫办上报市(州)扶贫办重新备案,并及时上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五章 项目公示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县(市)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市(州)扶贫办也应将已备案的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年度计划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省扶贫办要及时将各地上报备查的专项扶贫项目在湖北扶贫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或个人,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市)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执行。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项目早实施、早见效。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审核报账

  第二十二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或村及承建单位向县(市)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对于到户项目,验收资料必须附有项目户主名单和户主本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建立完善资金预拨清算办法,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凡采取现金补助方式的扶贫到户项目,应采取“一折(卡)通”方式直补到户。

  第二十五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批次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市)扶贫办应对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省、市(州)扶贫办要加强督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实行批次验收制度,采取县市自查、市州复查的方式,省里不再组织统一验收。整村推进验收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八章 档案、统计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认真做好整村推进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各县(市)要从规划编制、项目选择、备案立项,到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建设合同,以及竣工验收、请款审核、报账拨款、批次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含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年度统计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扶贫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市(州)扶贫办备案并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说明:1、神农架林区的整村推进及其他专项扶贫项目计划,实行区政府备案制度。

  2、各重点县(市)面上实施的其他专项扶贫项目,参照此办法一并操作实施。

  湖北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改善搬迁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搬迁项目,是指对生存环境恶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资源严重匮乏,“一方水土难以养活一方人”,通路、通电、通水等基础设施成本过大而实施搬迁,并对搬迁贫困户给予一定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专项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搬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因地制宜、择贫搬迁的原则,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模式,实行扶贫搬迁与整村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促进转移就业相结合。鼓励各地借鉴省内外经验,通过“地票交易”、“迁村腾地”等方式,集中安置扶贫搬迁户进城区、进园区,创新扶贫搬迁模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

  第四条 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范围为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插花贫困地区的重点贫困乡镇和重点老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享受扶贫搬迁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扶贫搬迁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在按因素法分配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中安排。

  第七条 扶贫搬迁实行补助标准放开,各县(市)根据本地农村建房成本和必须搬迁贫困户的经济能力实行差别式补助,对特别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政府包干建房,特别困难户直接入住。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主确定并报市(州)扶贫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鼓励各地对搬迁贫困户实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扶持政策整合,以减少贫困户搬迁所需自筹资金。

  第九条 扶贫搬迁安置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扶贫搬迁建房需求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与扶贫搬迁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统筹规划与安排,通过整合相关部门行业扶贫资源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各地针对搬迁贫困户发展生产、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等需求,要通过优先安排小额贷款贴息、生产互助金、雨露计划等扶贫到户项目给予扶持。

  第四章 项目计划、备案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县(市)根据本县(市)财力和实际需求自主确定扶贫搬迁年度计划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优先安排当年启动实施的整村推进贫困村。

  第十三条 各乡(镇)根据县(市)下达的扶贫搬迁计划指标,在各贫困村采取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审核(公示)的程序,初步确认各村扶贫搬迁对象,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报县(市)扶贫办。

  第十四条 各县(市)扶贫办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结合建档立卡情况,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搬迁对象名单进行资格核查,确定扶贫搬迁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扶贫搬迁对象名单确定以后,由县(市)扶贫办负责编制本县(市)《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拟搬迁对象花名册),报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市(州)扶贫办对县(市)上报的《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搬迁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并及时下达备案意见。同时,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省扶贫办备查。各地备案一律同时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备案必须以公文形式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各地上报备案、备查时间按《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和《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4〕21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扶贫办对确定的搬迁贫困户在所属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包括搬迁户名单、身份证号、原住址、项目完成时间、补助标准等)。

  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公示后,因特殊原因中途自愿放弃或无法实施的,按原审批、备案程序办理对象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集中安置的扶贫搬迁项目工程,要按有关基建项目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的扶贫搬迁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技术和质量验收。对于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住房,由县(市)扶贫办组织乡(镇)相关人员入户进行现场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直补到户。县(市)扶贫办会同县(市)财政部门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扶贫搬迁贫困户账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搬迁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加强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档案管理。台账档案内容包括:搬迁贫困户基本信息、搬迁申请审批表、搬迁住房完工验收确认材料、新旧住房对比照片、贫困户一卡(折)通直补凭证复印件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报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市)扶贫办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省、市(州)扶贫办每年要组织专项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搬迁项目受益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扶贫搬迁扶持政策的对象。

  2、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3、扶贫搬迁项目报账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套取、骗取扶贫补助资金的现象。

  4、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5、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资料是否规范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对各地扶贫搬迁项目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并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挂勾。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扶贫办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后报省扶贫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须按程序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雨露计划项目,是指纳入雨露计划扶持政策范围的职业学历教育补贴项目和转移技能短期培训补贴项目。

  第三条 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坚持“精准扶贫、瞄准对象、直补到户、应补尽补、规范管理、提高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贴政策,引导更多的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学历教育、青壮年劳动力参加转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转移就业增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第四条 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全省雨露计划的规划制定、检查督办、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市(州)扶贫办负责本地区雨露计划政策宣传、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管。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雨露计划培训计划申报、基层政策宣传、项目实施、补贴对象认定和直补到户等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雨露计划项目的实施范围是: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09个省定重点老区乡镇、200个省定重点贫困乡镇和其它插花贫困地区。

  第六条 凡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如有子女当年在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一、二年级),以及有青壮年劳动力当年参加转移技能短期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均有资格获得雨露计划项目补贴。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户或人员,均不得纳入雨露计划项目补贴的范围。

  第七条 雨露计划项目补贴资金在省下达的因素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中,按照“瞄准对象、应补尽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切块安排。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级扶贫办备查后实施。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职业教育培训1000元/人/学年、短期技能培训600元/人的雨露计划培训补贴标准。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与政策宣传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实行县(市、区)测算申报、市(州)审核下达的管理方式。各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本地区贫困生源状况,本着实事求是、应补尽补的原则,合理测算和拟定年度项目补贴人数规模,确定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报请市(州)扶贫办审核后下达,并于2月底前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九条 做好雨露计划项目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各县(市、区)扶贫办要通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相关会议、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短信、张贴公告、村务公开栏和向贫困农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雨露计划项目政策向全社会、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积极主动彻底公开,将补贴政策、投诉电话等宣传到每个村、每个贫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切实保障每个贫困户的政策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贫困户子女或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应本着“自愿培训、自主选择”的原则,由有培训愿望的贫困户子女或劳动力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信息,自主选择经教育或人社等部门认定资质的高、中等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主动报名参加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技能。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雨露计划项目补贴政策的落实实行属地管理,补贴对象按照“农户申请、乡村证明、县办审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补贴手续。

  第十二条 凡当年有子女接受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户,可向所在乡(镇)、村或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享受雨露计划项目补贴的申请,真实完整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附上就读子女照片、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申请表》由所在行政村或乡(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凡当年已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的贫困户劳动力,可直接向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享受雨露计划补贴申请,并填写《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市、区)扶贫办收到上报的《申请表》、《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负责对申请雨露计划补贴的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是否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或劳动力。

  2、是否在校接受全日制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并有正式学籍。

  3、是否当年已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经考试考核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资格经审查初步确认后,其名单应在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及县(市、区)内雨露学员较集中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户主姓名、家庭住址、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学校及年级、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无疑义后,由县(市、区)扶贫办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汇总造册,形成补贴对象名单,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将学年补贴资金一次性直补到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雨露计划补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州)扶贫办要重点加强雨露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雨露计划政策是否向全社会、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全面公开,政策宣传是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雨露计划补贴的申请和对象认定与公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纳入补贴的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或劳动力。

  3、雨露计划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教育或短期技能培训是否真实。

  4、雨露计划人员名单、报账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编造虚假名单,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5、雨露计划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6、是否存在因工作不力、信息不透明、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惜补等主观因素,而导致应补尽补政策不落实。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扶贫办在对各地雨露计划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对于性质恶劣并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予一定额度的扣减处理。

  第十九条 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雨露计划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雨露计划项目效绩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指标,量化评价标准,考核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驻村工作队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扶贫工作考核评价和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雨露计划项目效绩考核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做好雨露计划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等纸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补贴对象花名册要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查。同时,要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及补贴资金发放的电子台账登录贫困农户信息系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分别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市(州)扶贫办上报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由市(州)扶贫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扶贫办。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软件,逐步实行网上申报、手机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筛选,网上审核等,提高补贴对象瞄准率和资格审核工作效率,减轻贫困农户申请和扶贫部门管理运行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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