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南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24 19:47: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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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05号)要求,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等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对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10〕54号)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2.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6日前将截止2014年12月31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于2015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2-3件,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同时发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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