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9: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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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暠的发展战略,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暠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暠的方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暠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云南,推进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总体要求。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暠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好洱海、抚仙湖、泸沽湖等水质优良湖库和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阳宗海、牛栏江、礼社江、黑惠江、波罗江、小河底河、芒市大河、勐波罗河等河湖水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加强南盘江、元江、盘龙河、沘江、南北河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保障水环境安全;逐步消除滇池以及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等劣桋类水体,恢复水体使用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不断提升云南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六大水系优良水体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长江流域昆明、楚雄,珠江流域红河、曲靖,西南诸河流域大理、德宏、玉溪、怒江、文山、保山等州市重点控制区域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提升。九大高原湖泊中,污染较重的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和异龙湖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富营养化水平持续降低。

  螳螂川、龙川江等污染较重水体逐步恢复使用功能。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至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栿类)比例由66.0%提升至73.0%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7%、50.0%和91.7%以上。红河蔓耗桥等45个断面水质维持在栻类及以上,牛栏江崔家庄等7个断面水质提升达到或优于栿类。消除滇池等6个劣桋类水体,丧失使用功能(劣于桋类)的水体断面比例由12.0%下降至6.0%以内。

  省级增加的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完成州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县级、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栿类的比例分别达到95.0%、97.2%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9%左右。

  (三)年度目标。

  到2015年底,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县级、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16年底,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7.0%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2.5%、47.2%和83.3%以上。劣桋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1.0%以内。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有所减少。县级、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到2017年底,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9.0%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7%、47.2%和85.4%以上。劣桋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1.0%以内。昆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玉溪、曲靖等城市建成区力争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到2018年底,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达到70.0%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7%、47.2%和87.5%以上。劣桋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0.0%以内。州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中趋好。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到2019年底,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达到72.0%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7%、50.0%和89.6%以上。劣桋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0.0%以内。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力争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级、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三、防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长江、珠江和西南诸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深化分区、分级、分类防治,提升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针对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南盘江、元江、盘龙河、沘江、南北河等重点流域,适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到2017年底,各州、市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栿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配合)

  开展提升良好水体水质工作。重点推进长江流域牛栏江崔家庄断面流域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以控制城镇生活源污染为主,切实改善德宏州芒市大河风平断面水环境质量;针对总磷污染特征,加强大理州礼社江龙树桥断面、红河州小河底河小河底河断面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染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大理州黑惠江徐村桥断面流域内生活污染防治,全面提升优良水体比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实施劣桋类水体综合整治。深化滇池流域治理,对首要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和总磷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入湖河流污染负荷削减,统筹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强化楚雄市龙川江西观桥断面、富民县螳螂川富民大桥断面、安宁市鸣矣河通仙桥断面、大理市西洱河四级坝断面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治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2.强化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与治理

  编制实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突出“一湖一策暠,根据不同湖泊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富营养化阶段,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预防、保护和治理3种类型分类施策。对水质优良的洱海、抚仙湖、泸沽湖,坚持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突出流域管控与生态系统恢复,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维护好生态系统稳定健康。

  对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保护的阳宗海和程海,继续强化污染监控和风险防范,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对污染较重的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和异龙湖,通过全面控源截污、入湖河道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生态修复及建设、污染底泥清淤、生态补水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入湖污染负荷得到有效控制,湖体水质明显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开展流域控制性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划定并严守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红线和发展基线,控制开发利用对湖泊生态环境及水质的影响。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3.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到2017年底,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到2020年底,昭通、红河、文山、西双版纳、德宏、临沧等6个单一水源供水州市级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州市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4.防治地下水污染

  到2016年底,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制定治理方案。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调查,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底,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督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高尔夫球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配合)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5年底,州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个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昆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6.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加快推进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力争2018年底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加大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以纳帕海、拉市海、大山包和碧塔海等国际重要湿地以及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开展退耕还湿、湿地生物群落恢复与重建工作,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建立保护管理、科普教育、生态恢复、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区。

  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和乡村湿地管理模式,抢救性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块湿地。力争2017年底,全省42%的自然湿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0万公顷。到2020年底,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2万公顷,退化湿地修复面积超过3万公顷。(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加快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力争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对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进行核查。(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分年度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定期向社会发布淘汰名单、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有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启动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州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滇中缺水地区,滇池、异龙湖、星云湖、杞麓湖、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流域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以及南盘江、元江、沘江、盘龙河、南北河等流域内,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六大水系干流沿岸和九大高原湖泊流域,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到2016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到2020年底,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到2016年底,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逐步建立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使用经处理的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及生态用水。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水平。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在滇中缺水地区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运用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促进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加快推进省级工业园区水循环利用改造建设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能源局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昆明—瑞丽、昆明—磨憨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底,昆明、楚雄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暠企业。到2016年3月底,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到2016年底,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炼焦、造纸、炼油、炼砷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配合)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在焦化、氮肥、制糖、造纸、有色金属、农药、制革等行业开展专项环境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实施清洁化改造。到2017年底,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推进钢铁企业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自2016年起,开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状况调查。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督促集聚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等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底,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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