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9: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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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纳水体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桇类标准的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昆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底,其他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到2016年底,完成污泥处置状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到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到2016年底,制定九大高原湖泊、牛栏江等重点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省农业厅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逐年提高。到2020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质监局等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在滇中等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省农业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暠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底,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500个。(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到2016年底,依据内河船舶污染现状和船舶及其设施设备有关环保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船舶污染治理目标及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等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到2016年底,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优先开展水富港、大理港等港口的环境整治。到2020年底,内河港口、码头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用水总量全面调查,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建立健全云南省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6年底,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底,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到2016年底,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

  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到2017年底,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底,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6年底,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2017年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落实“海绵城市暠建设要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暠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6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州市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到2020年底,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重要的粮食生产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每年发展1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到2020年底,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力争完成8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灡55以上。(省水利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六大水系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加强生态补水。开展程海、星云湖、异龙湖等湖泊水资源调查和论证工作,编制生态补水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金沙江、澜沧江等流域试点生态流量核定和配套管理方案,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到2015年底,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到2020年底,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认真落实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适时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限额,并通过价格政策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完善计量设施,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推行终端水价计量收费制度,对试点区农业用水实行计量供水、计量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昆明海关等配合)

  2.拓宽投融资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探索建立健全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机制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加快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暠“政府投资+民间资本暠等多种融资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根据事权划分,逐年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暠制度。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暠行动。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在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方面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开展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试点,逐步完善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配合)

  实施跨界水环境质量补偿。在南盘江等跨州市界河流开展水环境质量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配合)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

  加强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起草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完成抚仙湖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暠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暠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暠“红牌暠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完善省级巡查、州市县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完善协调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环境执法个案监督力度。加强对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等配合)

  全面落实环境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执法资格管理,依法审查、确认环境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环境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环境执法资格,不得从事环境执法活动。依法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严格确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机构的执法职权、岗位执法责任。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办案质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法制办、编办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建立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环境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作用,对重大、疑难的环境执法案件,实行法制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提高环境执法质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法制办等配合)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跨省界断面等重点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4.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跨区域断面建设水质监测自动站。全面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到2020年底,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配合)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其他重点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将建在禁建区内、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下游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敏感点的尾矿库,列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保障跨国界河流水环境安全。制定跨国界河流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全面加强澜沧江—湄公河、元江—红河、怒江—萨尔温江和伊洛瓦底江流域跨国界河流的监测和污染综合防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外办等配合)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

  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2016年底,完成省级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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