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9: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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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适合云南实际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依据国家技术指导目录,开展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依托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金沙江等干流水污染防治重大工程,加快水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成果应用,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在以滇中为代表的缺水型区域,重点推广节水、城市地表径流污水收集与处理利用等适用技术;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水与农村垃圾固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建立一批示范点。

  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省内外水处理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云南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配合)

  2.加强科技攻关研发

  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加大对云南省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以九大高原湖泊水环境治理为重点,加快高原湖泊截污治污系统联合高效运转、流域水资源自然循环恢复、湖泊健康生态系统修复、湖泊径流区水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的开发与集成创新,开展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技术体系研究。

  围绕发展水电、水运、水生、水游、水岸“五大经济暠,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及污染控制、水环境监测及环境污染预警等关键技术研究。针对冶金、化工等重点重污染行业,实施废水(重金属、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等)深度处理、全过程治理、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到2016年3月底,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形成目录及清理意见并上报。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通过实施节水改造项目和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申报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并组织实施,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五、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1.强化政府责任

  各州、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须于2016年6月底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水体的达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要建立健全定期协调、定期检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落实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责任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到2016年3月底,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定期水质分析会商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暠。每年对各州、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按时完成水质达标任务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

  (二)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州、市水环境状况。水环境状况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城市,不得参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暠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暠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加强媒体环保宣传的重要纽带作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方案要求,着力解决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问题,攻坚克难,确保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完成,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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