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4-22 09:1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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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四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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