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22 19:24: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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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西藏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据财政部网站7月27日消息,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免收、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7年西藏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

  通知明确,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这些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两部门同时明确,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通知指出,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这些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地役权;6、抵押权。

  两部门指出,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标准和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明确

  通知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

  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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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的模式有哪些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12]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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