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6 16:22: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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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山东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休假规定,跟着小编来看看,如果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2017年山东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的种类都有哪些。

  根据方案带薪休假将纳入我省各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考核,那么,带薪休假的休假标准是什么呢?

  带薪休假将纳入年度文明单位考核

  根据方案,带薪休假将纳入我省各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考核;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年休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休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依照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到2017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而结合山东省旅发委相关负责人日前的公开表态,最快明年夏天,我省2.5天小长假就将实施。

  就在上月底,省政府出台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将刺激消费作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这意味着,在山东,带薪休假已不是简单的休假制度问题,而是政府通过旅游方式刺激消费的重要渠道。”山东大学旅游系副教授王晨光指出。

  当前落实带薪休假的难点主要在企业。一位在民营企业就职的员工表示,期待上述规定的出现能产生实质影响。


  小微旅游企业将享税费优惠

  今后在山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旅游企业,将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多项优惠措施。根据方案,明年12月31日前,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就将全部落实到位。

  “对旅游小微企业的扶持其实是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表现。”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陈国忠表示。业界还注意到,方案中对于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是在落实旅游企业整体减税政策的背景下提出的,从而避免了因为发展小微企业而排挤规模化企业的问题。

  民宿其实就是住宿业中的小微企业,王晨光说,台湾相关部门在规定民宿可以免税的同时,还规定了其规模不能超过15个床位5个房间,超过就不能享受优惠,“方案正是借鉴了这种从产业规律角度进行整体设计和把握的思路。”

  以十大新业态优化旅游供给

  方案中提到,到2020年,全省旅游消费总额达到1.2万亿元,年均增长11.2%;接待国内游客9亿人次,年均增长7%;接待入境游客550万人次,年均增长3.6%;城乡居民年人均出游超过5次,年均增长10%。达到上述目标,就要改变我省当前旅游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短板。

  山东大学旅游系主任、省旅游行业协会会长王德刚认为,以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营地、温泉滑雪、低空飞行等十大新业态改善全省旅游供给是方案的一大亮点。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省旅游产品品质显著提升,旅游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基本形成全域旅游格局。省旅发委副主任岳滨表示,新业态还有助于破解我省因地处北方地区冬季旅游淡而不旺的问题。

  去年,山东旅游消费总额突破7000亿元,同比增长14%,旅游投资达1400亿元,居全国第一。省旅发委综合处处长王建华介绍,方案中提出的全新任务目标首次将旅游产业作为一个社会系统进行统筹管理。而业界则期待,在全国尚缺乏针对旅游完整产业政策的背景下,山东能够率先出台专门的旅游产业政策体系。

  带薪休假的种类都有哪些

  1、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4、特殊情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休假的休假标准

  1、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2013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2013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2013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3、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4、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李金华表示。

  5、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2013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6、工作六年休几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7、跨年度规定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8、职工年休假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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