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市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及比例,退休工资改革

发布时间:2016-12-29 19:23: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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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重庆市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及比例,退休工资改革: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调整办法严格遵照国家要求制定。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一是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5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4.5%。

  三是倾斜调整。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符合多项倾斜政策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举例:一位1970年参加工作、2000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可增加的养老金包括定额调整的60元、挂钩调整的90元(缴费30年,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来算,每个月增加90元)、倾斜调整的30元(符合倾斜调整中关于“2005年底前退休,且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规定,那么他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3元,每月共计30元),即每月多领养老金60元 90元 30元=180元。

  目前,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兑现工作,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即补发今年1至9月增加的养老金。

  对于重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人员,这个时候退休养老待遇的多少与退休时上年度的社平工资有着一定的关系。

  据县社保局消息,在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以前,如果选择的是按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先办退休,等社平工资公布以后,再按新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补缴的差额部分被银行代扣成功以后,才能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养老待遇。中金网7月26日

  今年重庆市社保局改变了以往的操作方式,要求在社平工资公布以前,选择按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人员,如果申请办理退休,按前年的社平工资的70%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就能办理退休并且在社平工资公布以后直接进行待遇复算。如果办理退休的人员不愿按前年度社平工资的70%的标准缴费,也可以等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退休,其待遇自达龄次月起补发。

  如何计算养老待遇?以2016年为例,在2015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以前,今年1-6月申请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是按2014年度社平工资测算的。现在2015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了,为62091元(5175元/月)。因此,社保局对今年1-6月退休的人员待遇进行了复算,并且会在本月补发1-6月的养老待遇差额。并从2016年7月起,申请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2015年度的社平工资计算待遇,就不需要再补发差额了。

  重庆市以房养老打造高端养老社区

  近日,保监会发出《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这意味着,重庆开始正式试点保险版“以房养老”。

  据了解,目前只有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开展了该业务,公司在售的“幸福房来宝”A款,是市面上唯一一款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年人参与保险版“以房养老”后,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也就是说,不但可以继续使用,还可以出租。

  2016重庆市外务工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一位家住万州的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如何为在外务工的父母购买社保。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按照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去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市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孕期更换工作需在30日内办理生育险关系转移手续

  “我是一名怀孕6个月的职工,准备换工作,担心生育险衔接不上。”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生育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回复,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2017年重庆市退休工资改革:

  一、各种对象参保条件及提供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职工未年满50周岁(干部岗位的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参保单位职工。

  说明: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提供资料:

  (1)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漏投补缴

  1.参保条件: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漏投补缴。

  2.提供资料:

  (1)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3)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参保条件:

  具有我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失业职工可补缴(符合条件之一):

  (1)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未参保企业(乡镇企业除外)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说明:失业职工补缴不得早于1993年3月;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

  (4)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招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等有关资料

  (5)企业性质及未参保证明、参保人工资花名册(条件2)

  (6)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条件3)http://www.z8000w.com

  (7)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件1和条件3)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说明:补缴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6年10月1日之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以单位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有缴费年限的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口,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其他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

  (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我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如退伍军人、知青等)。

  说明: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等);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

  1.参保条件:临时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本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说明: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原始单位用工档案(招工文件、转正定级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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