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市户口分户流程条件,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16-12-11 21:4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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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建立户籍档案。为了让更多人增加分户的知识,2017年沈阳市户口分户流程条件,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沈阳市户口分户流程条件:

  一、关于办理户口分户的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户口分户办理手续

  分户口标准:

  1、 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2017年沈阳市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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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本月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日前正式下发,新的户籍改革将使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大提速,其中包括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哈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目前,哈市已经属于特大城市,4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月起居民可自愿更换户口簿

  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强退“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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