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泉州市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发布时间:2016-12-08 09:1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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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2017年泉州市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泉州市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一、社保: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从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最低基数是2404.45元/月,最高基数为12022.25元/月。

  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承担18%、个人承担8%;工伤保险按劳社部发(2003)29号文的规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医保: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失业保险: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2017年泉州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函》(闽政办函〔2013〕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我市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贵单位失业保险每月缴费基数及具体金额请咨询经办地税部门。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58号令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单位和个人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具体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由于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闽政[2013]35号),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即俗称的“上限”和“下限”,目前福州市区分别为1170元/月/人和10809元/月/人。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参照基本养老保险,但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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