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发布时间:2016-12-05 23:26: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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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沈阳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因此,关于土地征收涉及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特殊情况下,或许还会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事实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就是咱们常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辽宁省国土厅发布了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供参考。

  2015年12月30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为了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各市(县)批准公布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格目前可能下载不了,建议沈阳百姓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经省政府同意,就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而实践中,村民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关于这三项费用应如何分配,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村委会一般认为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外,其他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全体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而被征地村民则认为,自己承包或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本文,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统一该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实际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分配争议不大,在此不多论述。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则另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来规定,该规定将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农民进行补偿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如果农民享有的只是债权,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论上讲补偿的就是集体,而不是农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产设施,但现在把它作为物权来对待,意味着除了对上面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同时《物权法》对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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