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24 22:39: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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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黑龙江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近日,我省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带薪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哪些情况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不休带薪年休假有啥说法?

  1、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应休未休假补贴如何申领?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厅申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填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单位下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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