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省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12 14:41: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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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筹集廉租住房落实好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和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户口;(二)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三)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其中,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不良企业将付出沉重代价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配建廉租住房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其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2016年河北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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