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国家规定流产假期,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16-10-06 20:3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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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产(abortion)为妇科常见疾病,如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可能遗留生殖器官炎症,或因大出血而危害孕妇健康,甚至威胁生命;此外,流产易与妇科某些疾病混淆。妊娠于20周前终止,胎儿体重少于500克,称为流产(1966年世界卫生组织)。流产发生于孕12周前者,称为早期流产。发生于12周后者,称为晚期流产。《2016年江苏省国家规定流产假期,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江苏省国家规定流产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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