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抚养费如何收缴计算

发布时间:2016-10-05 22:15: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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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扎保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施行,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对象及其权利

  1、下列人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1)再生育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

  (2)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有生育行为的。

  (3)不到法定生育年龄生育的。

  (4)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再生育条件违法收养子女的。

  (5)再婚生育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2、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1)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

  (2)没有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取证的。

  (3)没有制作执法文书的。

  (4)没有按规定送达征收决定书的。

  (5)没有向当事人交代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权利的。

  (6)没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的。

  3、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征收管理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执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受委托部门的征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包括赔偿责任。

  5、受委托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征收:

  (1)受委托部门代收确有实际困难的。

  (2)受委托部门未按规定的标准和在期限内征收的。

  (3)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征收的。

  

  三、征收标准

  7、严格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8、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参考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其中城区农村村民的年人均纯收入按区所辖乡镇农村村民平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县(市、区)没有公布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参考人均工资水平确定标准。

  9、早育的,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0、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十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十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3、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村民的,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14、一方有配偶违法同居生育的,以有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15、双方有配偶违法同居生育她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高的一方为计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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