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生育险男方报销流程及标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05 22:3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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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16年黑龙江省生育险男方报销流程及标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黑龙江省生育险男方报销流程及标准

  很多男性都知道自己的单位给其购买了生育保险,上生育险后,如男性员工妻子没有生育险,那么男性员工本人能享有什么待遇?男性生育险报销有哪些比例和条件?

  王女士:女方没有生育险,男方有生育险,生孩子可以报销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发生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男方生育险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生育医疗费收据(原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申领手续。

  男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男方生育险怎样在男方报生育保险

  男职工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院单据(上面需要有分娩方式的说明,以及医院盖章)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黑龙江省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联系。最后还会有区计生委进行把关,如查出有重复享受的人员,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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